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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评价河南漯河一男子因盗窃4次入狱,出狱后又疯狂砸车窗***30余起?
偷窃癖,是一种病,得治。
现年24岁的麻某,2012年,就因***车内物品,在漯河市被判处***10个月,之后,2013年、2014年,他又分别因***车内物品,在东莞市被判处***1年;
2016年,他又流窜至厦门***车内物品,被判处***1年。而今,又重返漯河,疯狂作案30余起、涉案金额2万多元。
从麻某的***经历不难发现,18,9岁就开始走上犯罪不归路,谁又能保证此前就没有小的偷盗行为? 不管麻某是不是问题少年,此前又有怎样的教育经历,从目前来看,着实“病”的不轻。
有这么一种人,明知偷东西不对,但还是忍不住去偷,而且偷来东西后弃而不用。就算多次被抓后,信誓旦旦地说不再偷,但最终忍不住还是会偷,这类人有可能患上了病理性偷窃,也称为偷窃癖或偷窃狂,属于一种人格障碍。
患上病理性偷窃的病人,有难以控制的偷窃欲望和浓厚兴趣,并有偷窃行动前的紧张感和行动后的轻松感。这种人偷窃的目的不在于获得经济利益,偷窃的物品并非生活必需品,也不一定具有实用价值。
病人有时将偷窃物品送人、丢弃或搁置一边,关键是完成偷窃行为本身并从中获得乐趣。 偷窃癖是一种慢***,一般在青春期后期开始出现,有偷窃癖的人大多有性格缺陷,如自幼倔强、好强、较自私狭隘、交往狭窄。
另一个较显著的特点是报复心极强,无论是面对家人责骂、还是同事朋友的批评,都容易产生一种报复的冲动,而这种报复心理往往通过偷窃行为发泄出来。
所以,患有偷窃癖的人一般作案金额一般也不会特别巨大,法律量刑也不会特别严重,以至于陷入“偷了判、放了偷”的怪圈儿。
所以,对于患有偷窃癖的惯偷儿,不能一味的加大量刑标准,还要辅之以心理矫正乃至药物治疗,法律之外,哪怕对十恶不赦的“惯偷”也要讲人性。
如此不知悔改,难道是量刑太轻吗!难道他们不怕牢狱之苦吗!我想应该不是。我想他们是无法融入到社会,无法生存。
我曾经接触过一个小偷,那年他十六七岁,父亲***入狱,母亲离婚改嫁,他从小由奶奶抚养,奶奶不善管教,家庭和周围的环境造成他基本的价值观扭曲。 虚荣,自闭,自卑,只能通过逢人就吹嘘,得到心里满足,满嘴谎话,有时候甚至无法圆场。他以前偷过小卖部的东西,此事被大大宣扬,本来村里人由于他家庭原因就对他有偏见,此事一出更是闲言碎语,指指点点。大人不让孩子和他玩,这就造成恶心循环,在这样的环境下,他无法得到正常人的待遇。他出门打工,可在工作中晕倒,而老板把他遣送回来,说他有病,不能继续干活。而他奶奶独身一人没有收入,无法给他他提供生活费,他朋友很少,而且迷恋上省钱又***的网吧,他喜欢炫耀,经常换手机,钱从哪里来。他就开始一种收入远大于付出的行为——偷窃。关于冒这种险,他的价值判断很简单:得手了,就可以过一阵子自己想要的生活。 他生活目标也不明确,虽然想赚钱,也想过好日子,可他不知道怎样通过一种看得见成效的方式去实现,因此,比较下来,还是觉得偷窃最见效。 他的法律意识淡薄,不会考虑太多后果,也不会去换位思考。 偷窃时由于候肾上腺素的分泌,让他们更执着于这种***。 所以,小偷无法树立正确的价值观,主要是自我认知的不够完善,与亲人和社会也有着极大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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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麻某这种多次被打击处理过的前科劣迹人员,一般在公安机关内部习惯上称之为“老运动员”,这样一位前科累累的“老运动员”现年不过才24岁。
从麻某的年龄和前科来看,丹妹总结出以下三点信息:第一、麻某初次被判刑时应该刚刚成年,成年之前可能亦有***行为。第二、麻某先后被三地***判刑,说明其作案具有流窜性,基本上属于走到哪里偷到哪里。第三、麻某先后四次因***车内财物被判刑,属于屡教不改,执迷不悟。
2017年3月13日,麻某刑满释放。有了前四次被处理的经历后,麻某依然不思悔改,回到漯河继续猖狂作案。2017年9月下旬以来,犯罪嫌疑人麻某多次在漯河市区街道两旁和住宅小区、开放式停车场等处,用工具破坏汽车玻璃后***车内财物,先后作案30余起、涉案金额2万余元。
就在警方立案侦查后,这位麻某还在继续作案,其疯狂程度由此可见一斑。
警方对麻某的评价是:作案猖獗,手法隐蔽,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。从警方的评语概括起来就是胆大妄为、盗艺精湛。当然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人,麻某最终还是难逃法网。
1月26日,犯罪嫌疑人麻某被依法逮捕。
首先麻某多次***他人车内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***罪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:***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***、入户***、携带凶器***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***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***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***或者***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案发地漯河市属于河南省,河南地区对于***罪中案值认定的数额较大在二千元以上、五万元以下,麻某此次的涉案金额为2万余元,应当被认定为数额较大。
99随便语:一日为贼深似海,***有瘾毁一生。
2012年,因***车内物品,在漯河市被判处***10个月;
2013年,因***车内物品,在东莞市被判处***1年;
2014年,因***车内物品,在东莞市被判处***1年;
2016年,因***车内物品,在厦门市被判处***1年。
以上就是现年24岁的麻某的犯罪记录,掐指一算,这个惯偷自从18,9岁开始,基本就是在监狱里度过,他在监狱外的时间,要远低于在监狱内。
2018年1月26日,麻某再次被批捕,地点在河南漯河市汇源区,而警方逮捕麻某的原因,依旧是***车内物品,与前四次的入狱,如出一辙。
警方经调查发现,自从2017年9月以来,麻某以相似手法,先后在漯河市汇源区的街道两旁,住宅小区,开放式停车场等处,利用工具***车内财物,疯狂作案30余起,涉案金额2万余元。
而麻某前一次的出狱,时间在2017年3月,仅仅半年而已。
这样不思悔改的累犯,肯定会被重判的。然而即便是重判,我想他再次出狱也可能会重操旧业,所以对这样的人,即便是出狱了,也应该多加监管。他这属于已经偷窃成瘾,完全不想正常踏入社会。
先了解一下他这次被抓之前***行为多猖狂。去年11月两辆汽车被砸窗,丢了中华烟和现金。紧接着12月2日又发生了三起案件,也有现金丢失。12月6日停在路边的多辆车被砸车窗,物品被盗、12月11到12月15日案件继续频发。警方从作案手法上断定是同一人所谓。
这说明了什么,我认为这足够说明了这个***犯罪嫌疑人藐视法律。我们看到过很多***案件,别的嫌疑人在做了一起案件后,都知道避一避风头,获则间隔一段时间再作案。有的人为了躲避惩罚,会选择多地作案。而这麻某,作案之频繁真的罕见。他这明显地就是不想好好在社会中正常生活。
有些人的行为都是长期养成的,比如吸烟的人不吸烟难受,喝酒的人不喝酒难受。他就是那种不***难受的,常年习惯了不劳而获的人,怎么教育都没有办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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