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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女生被男友谋害,事发后还和其父亲一起报案是否要罪加一等?
我来回答这个问题。南京女生李某月被害一案,与杭州杀妻案有异曲同工之处,先把人***藏匿,然后又主动报警。
这种掩耳盗铃,自做聪明,草菅人命,奸污法律,失去人性,胆大包天,欺骗世人,与警方叫板,故意捉弄他人,敢于警方捉迷藏的违法犯罪分子,不但要重罚,而且要重判。才能彰显法律之尊严,人性之本质,才能有效警示世人:天网恢烣,疏而不漏,犯罪分子就是再狡猾,再聪明,最终逃不过猎人的眼睛,黔驴技穷,止增笑耳!
我国法律里只有从重,从轻处罚,没有罪加一等的说法。但从重就等于罪加一等,对于洪某我们当然希望他能罪加一等,以正视听给李某一个交代,也给李某的父母一个交代。
但是话说回来,该怎样判决还是要司法部门审议决定,我们只是希望一切都能恶有恶报。
看一下事情大概脉络
7月9离开其后断开联系,7月10日洪某陪同李某父亲去报案,伪装成不知道的样子,
李某父亲还发声安慰洪某,其后就是二十多天焦急等待,直到8月4号,云南勐海县公安局发布案情通告:确认了李倩月已经被害,凶手是李某亲密的男友洪某伙同另外两人作案,真是大反转。
期间洪某的行为是怎么表现的呢?贼喊捉贼,隐瞒事实,博取被害人家人信任,试图转移警方调查方向,包庇同伙真凶,想着瞒天过海,毫无悔改投案自首的愧疚之意。希望这些行为可以让洪某从重处罚。也希望不要被外力干预,李某父亲曾说洪某父亲是南京的***机关干部。希望秉公处理案件。
不止这起案件,包括前段时间的夫妻间的被害案,都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,都希望秉公处理,以正视听,给所有人一个交代。
李某月,女,22岁,刚毕业于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,与洪某是在地铁上认识的,失踪前,李倩月和男友同居在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某小区。
7月9日,李某月独自一人从居住地离开,此后其父拨打电话均处于关机状态,微信、QQ的信息均无回复;7月13日,其父向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马群派出所报警。
据警方对外宣称,李某月于7月9日从南京乘飞机到达昆明,又于当晚从昆明到了西双版纳,下了飞机后于晚上9时16分到了勐海县兴海检查站,之后便没有了线索。
8月4日,勐海县公安分局发布通报称,失踪女生李某月遗体于8月3日在勐海县城郊外山林中被警方在发现,嫌疑人洪某与张某光、曹某青也均被警方控制。
其男友洪某此前称,于7月10日回到家中,发现女友并不在家;同时,李某月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。此外,洪某曾经陪同李某月的父亲一起去派出所报案。
现在,警方初步查明,犯罪嫌疑人洪某与张某光、曹某青在南京合谋,张某光、曹某青前往勐海县,于7月9日晚,将李某月诱骗至该县城郊外的山林中***并埋尸。
目前,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,报道称楚天都市报记者曾经致电勐海县警方,值班人员称案件正在调查中,其他的信息暂时不便对外透露。
在确定了李某月之死,其男女洪某是最主要的犯罪嫌疑人时,在明明知道女友已经被同伙张某光、曹某青谋杀的前提下,还装模作样地陪同女友的父亲前去派出所报案,涉及了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中的“谎报警情”。
谎报警情,会造成警力***浪费,属于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,要受到治安行政处罚,当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
李某月,此案已经是事关人命的刑事案件,那么洪某不可能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而是直接被公安机关予以刑事拘留,待具体作案经过的细节被侦破以后,将被检察院***,由南京市中级人民***予以审判,洪某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
整个***就是该女生的男友洪某在背后一直操纵的,洪某对女友的行踪十分清楚,洪某作为幕后黑手,想要将整个案件设置为女生失踪的***象。在案发之后,洪某还主动和该女生的父亲一起去选择报案,可见他为了逃脱嫌疑身份,真是不择手段。
除了洪某之外,还有两个犯罪嫌疑人直接在云南勐海县等待着行动。他们就是和洪某一起谋划好的。由洪某将女友李某某骗到勐海县,然后另外两人将其女友***和进行俺尸过程。这样,女生是在遥远的云南被害或者失踪,而洪某却一直呆在江苏,很容易让人看到他与整个案件没有任何牵连。不过,洪某的做法显然没有逃过警方的调查,在发现李某某被人谋害的真相后,根据留下来的线索,警方终于将罪犯抓获。
这个***的关键在于洪某某是犯罪嫌疑人,但是他还故意装作不知道的样子。在将女友谋害后,所表现得一切都是为了掩盖真相。而对于这种故意报***案的人,最后结果查明后,是否要罪加一等呢?按照通常来讲,是有这个可能的。洪某某的做法比较狡诈,有故意隐瞒事实的罪行,并且还带有些虚***报案的成分。特别是在明明知道是自己伙同另外两人谋害了女友李某某的前提下,还能表现得无辜。不管怎样,洪某的罪行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公平判刑。只是在案件中,不但该女生被他欺骗,就连女生的父母也被他的伪装所误导。洪某内心险恶,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。
这叫做贼喊捉贼,是多数犯罪分子惯用的伎俩。特别是预谋犯罪的分子。他们一方面认为自己的***天衣无缝,神不知鬼不觉。男一方面,案发后***动,***积极,博取受害者家属信任,转移警方视线,打探案件侦破方向,试图浑水摸鱼,瞒天过海,妄想逃脱法律制裁。
杭州女子失踪案许某某如此,南京女大学失踪案洪某也是如此。其它案件中更是比比皆是,屡见不鲜。
这种鬼魅伎俩,是否在惩处时罪加一等。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。因为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好的猎人。公安机关只要高度重视,投入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,投入高科技和先进设备,几乎没有什么案子破不了。犯罪分子最终都会剥去画皮,原形毕露,依照刑法,对照惩处,该关的关,该判刑的判刑,该枪毙的枪毙。许某某栽了,洪某也栽了,更多的犯罪分子也必定是栽了。
害人之心不可有,防人之心不可无。生活中,女人要远离渣男。发现端倪,最少也要一只眼睛睁着提防。保护自己,活着才最重要。阿弥陀佛,善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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